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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6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查明:2015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1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城大厦红绿灯处,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向刘×出售非法制造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1250000元。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发票。被告人王×1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张×、马×、王×2的证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鉴别发票证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无视国法,为谋私利,销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1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属于在控制下交付,可认定为未遂,且当庭认罪、悔罪,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1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之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