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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XX、董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XX,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8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花,主任。委托代理人闫维禄,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增辉,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董XX。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委作出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5年第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原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XX、董XX夫妻不符合《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未经审批,生育第二个孩子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已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征收社会抚养费58820元。2、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调查材料,询问笔录、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静海县计生征字2015年第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尹学军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同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