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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毅与被执行人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毅,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毅,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毅与被执行人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永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俊毅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建军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