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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尹国义与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义,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131号申请执行人尹国义,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福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国义与被执行人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国义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尹国义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