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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平凉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与李爱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李爱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709号原告平凉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理明,该公司经理。地址华亭县。被告李爱明,住甘肃省定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与被告李爱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昕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