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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杜绪伟与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绪伟,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71号之二原告:杜绪伟。委托代理人:魏东、洪艳,均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兵。委托代理人:苏强,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偏岩村。法定代表人:王丽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鹤鸣,系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绪伟与被告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杜绪伟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现因原告杜绪伟与被告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杜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兵、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 娇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