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文巍与何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巍,何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737号原告文巍。被告何伟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巍诉被告何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文巍应预交案件受理费9820元,但原告文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