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辖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皓星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煜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煜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皓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煜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韩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东汉,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皓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廖国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云,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艺汾,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煜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蓝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皓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星物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6)粤72民初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煜蓝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东汉、皓星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艺汾参加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皓星物流公司于一审起诉称:煜蓝化工公司与皓星物流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自2015年1月起,皓星物流公司为煜蓝化工公司运输货物,煜蓝化工公司支付运费。后经双方对账,煜蓝化工公司确认截至2015年9月19日止,尚欠皓星物流公司运费171920元。煜蓝化工公司交给皓星物流公司的金额为81270元的支票被银行以“出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为由退票,皓星物流公司此后多次要求支付运费,煜蓝化工公司均置之不理。请求判令:一、煜蓝化工公司立即支付运费171920元、开具发票税金8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943.28元(按拖欠运费的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5年11月6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共计194459.28元;二、案件受理费由煜蓝化工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受理。煜蓝化工公司于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煜蓝化工公司与皓星物流公司之间并非海事运输合同关系,而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且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煜蓝化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皓星物流公司以煜蓝化工公司委托其将货物从天津港运往广东虎门港后拖欠运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就其所诉称的事实提交了初步证据,本案纠纷系因煜蓝化工公司欠付皓星物流公司海运费而引起,无论双方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还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均系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第11条和第23条的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煜蓝化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属一审法院的司法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煜蓝化工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煜蓝化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煜蓝化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涉案合同为民事委托合同,该合同尚未履行,无合同履行地;煜蓝化工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皓星物流公司未提交有关的合同文本,不能证明其为适格的原告。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本案不当,应予纠正。皓星物流公司于二审答辩称:涉案争议的标的物为基于海上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煜蓝化工公司委托皓星物流公司将货物自天津港运往广东虎门港,皓星物流公司再转委托其他承运人进行海上运输并垫付了海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皓星物流公司有权据此要求煜蓝化工公司支付海运费。一审法院作为涉案货物运输目的地所在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其有权管辖本案。煜蓝化工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法庭调查中,煜蓝化工公司、皓星物流公司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本案涉及多次运输,所运货物均为集装箱装载的化工原料,从生产厂家至起运港码头为陆路运输,从起运港至目的港为沿海运输。皓星物流公司陈述:涉案货物运输的起运港均为天津港、目的港均为广东虎门港,本案争议所涉均为海运费。煜蓝化工公司陈述:其不能确定是否涉案全部运输均为天津港至广东虎门港,但认可至少部分运输为天津港至广东虎门港;因皓星物流公司目前尚未提供双方之间的合同文本,故不能确定皓星物流公司受托所进行的具体工作。本院认为:皓星物流公司以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煜蓝化工公司拖欠其运费未支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受理,此并无不当。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货物运输涉及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煜蓝化工公司虽主张双方之间为民事委托合同关系,但其既未明确说明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亦未直接否认皓星物流公司所主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故其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据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6)4号]之“二、海商合同纠纷”中第25条所列案件类型“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等的规定,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作为一审被告的煜蓝化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双方当事人亦确认涉案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为广东虎门港,上述地点均处于一审法院的辖区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煜蓝化工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皓星物流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此不属于管辖权争议有关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6)4号]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 菲审 判 员 张艮开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松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6)4号]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