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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艳芳与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芳,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38号原告赵艳芳,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凯,经理。被告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书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芳诉被告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芳撤回对被告周口仲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德尚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艳芳承担。审 判 长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