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5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永东与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东,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东。被执行人: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徐海华,该××总经理。李永东申请执行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旌德县旌阳镇华都苑小区-113铺、113铺、-114铺、114铺、-115铺、115铺、-117铺、117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胡凡非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