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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民董国鹏与被执行人高唐蓝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鹏,高唐蓝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董国鹏,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高唐县鼓楼东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高唐蓝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东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许兰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国鹏与被执行人高唐蓝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蓝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唐蓝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690000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