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广根与芜湖市百世佳工艺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广银,芜湖市百世佳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广银,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市百世佳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光银与芜湖市百世佳工艺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