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方冬意诉李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冬意,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方冬意,女,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冬意与被执行人李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104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629元,申请执行费15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强存款或其它收入11320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