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417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炳星。被告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段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二、如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