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字第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