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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汪甲臻与汪其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臻,汪其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277号原告汪甲臻。被告汪其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甲臻诉被告汪其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甲臻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甲臻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甲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甲臻负担。审判员 郑  文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