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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柴秀芝诉蒲润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秀芝,蒲润海,宋刚,柴迪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323号原告柴秀芝,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蒲润海,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第三人宋刚,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第三人柴迪斯,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柴秀芝诉被告蒲润海、第三人宋刚、第三人柴迪斯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柴秀芝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柴秀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洪涛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