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而莹与蓝沛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而莹,蓝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沈而莹,男,住怀集县。被执行人蓝沛兴,男,住怀集县。申请执行人沈而莹与被执行人蓝沛兴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蓝沛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蓝沛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蓝沛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鉴于本案情况,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恢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