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杭州庞氏贸易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恒源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庞氏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恒源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892号原告:杭州庞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庞吉松,总经理。被告:桐乡市恒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雪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小英,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庞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恒源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庞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