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