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春乐与邵春霖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乐,邵春霖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58号原告杨春乐。被告邵春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乐与被告邵春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春乐承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