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春乐与邵春霖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乐,邵春霖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58号原告杨春乐。被告邵春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乐与被告邵春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春乐承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