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奚爱军与王晖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爱军,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奚爱军,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晖,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原告奚爱军诉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130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王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奚爱军借款725,000元;二、被告王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奚爱军以725,000元为本金计自2015年6月29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5元,由被告王晖负担。因义务人王晖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奚爱军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宝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应登记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奚爱军,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宝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130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