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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晓萍与蒋莉茹、曹吉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萍,蒋莉茹,曹吉蒙,曹羽,武汉吉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15号原告:陈晓萍。委托代理人:赵莉,系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蒋莉茹。被告:曹吉蒙。被告:曹羽。被告:武汉吉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开来九洲国际1幢A单元20层2001室。法定代表人:蒋莉茹,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晓萍诉被告蒋莉茹、曹吉蒙、曹羽、武汉吉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85号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陈晓萍申请解除对其担保金35万元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晓萍担保金银行存款35万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