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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伍顺珠、吴美平与王凤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庆,伍顺珠,吴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现服刑于福建省永安监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顺珠,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上诉人王凤庆与被上诉人伍顺珠、吴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凤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凤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青华审 判 员  李祖超代理审判员  林玮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雅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