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苗丽与姜松、姜国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松,姜国威,苗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松。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国威,系上诉人姜松之父。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丽。上诉���姜松、姜国威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首先,经二审查明,诉争房屋系由上诉人姜国威所有的老房拆迁置换而来,原登记在上诉人姜松名下,现登记在上诉人姜国威名下。诉讼中,双方就诉争房屋系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登记在上诉人姜松名下,即诉争房屋系暂时登记在上诉人姜松名下实质仍属于上诉人姜国威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已赠与给上诉人姜松术属于上诉人姜松个人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导致上诉人姜松对诉争房屋是否有处分权及诉争婚内财产协议书中对诉争房屋作为上诉人姜松与被上诉人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发生较大争议。因二上诉人已据此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另案起诉被上诉人,要求确认涉案婚内财产���定协议书中关于诉争房屋的约定条款无效,该二审程序中新发现的事实已导致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归属不明,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关于诉争房屋的约定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事实不清。其次,即使上诉人姜松对诉争房屋有处分权,因上诉人姜松已向原审法院另案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有关诉争房产约定的条款,该二审程序中新发现的事实亦影响本案对诉争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效力评判。同时,因涉案婚内财产协议书形成于上诉人姜松发病且无刑事责任能力期间,由此,上诉人姜松在签订涉案婚内财产协议书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关房产约定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亦事实不清。综上,因二审程序中出现了新的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代理审判员 宋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