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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某甲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794号原告冯某甲,男,汉族,生于1987年08月10日。被告杨某甲,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0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