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铁柱诉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柱,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405号原告王铁柱,男,1979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杨小平,男,33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柱诉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铁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铁柱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