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3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斌、白某商、白某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白某斌,白某商,白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3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斌,男,汉族,农民,山西省某县某某村镇某某村人。被执行人白某商,男,汉族,农民,山西省某县某某村镇某某村人。被执行人白某琴,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斌、白某商、白某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某斌在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