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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业文、文先堂与潘永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业文,文堂先,潘永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687号原告许业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原告文堂先,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忠,男,福建省莆田市人。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培,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业文、文堂先诉被告潘永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业文、文堂先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潘永忠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业文、文堂先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业文、文堂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许业文、文堂先承担。审判员  谭万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达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