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业文、文先堂与潘永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业文,文堂先,潘永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687号原告许业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原告文堂先,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忠,男,福建省莆田市人。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培,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业文、文堂先诉被告潘永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业文、文堂先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潘永忠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业文、文堂先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业文、文堂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许业文、文堂先承担。审判员 谭万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达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