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政工程项目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政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法定代表人:朱高妹,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政工程项目部。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衡水贵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