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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单进、沈晓华与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进,沈晓华,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302室。法定代表人陆军。原审原告沈晓华。上诉人单进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沈晓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进以与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单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