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申桂林与被告王小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桂林,王小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831号原告申桂林。委托代理人胡雪青,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桂林与被告王小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本院的执行案款2864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小奇在本院(2015)米东执字第1720号案件中的案款286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