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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山东济宁恒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涛,山东济宁恒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恒义,单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涛,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济宁恒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张恒义,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单瑜,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洪涛与山东济宁恒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恒义、单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市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