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申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学忠与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学忠,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忠,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郭红军,局长。再审申请人王学忠因与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王学忠申请再审称,2010年进京上访,被黑社会人员打伤并拘禁5天,其要求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立案,对黑社会人员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至今不作为,向一审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王学忠主张2010年进京上访,被黑社会人员打伤并拘禁5天,其要求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立案,对黑社会人员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王学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学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