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海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49号罪犯郑海明,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郑海明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12日及2011年5月31日分别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及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1)亭刑初字第03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海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夹控犯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郑海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