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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白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056号原告白某,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韩某,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