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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袁金辉与何雪波、株洲泰宇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辉,何雪波,株洲泰宇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袁金辉,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雪波,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泰宇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何雪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袁金辉与被执行人何雪波、株洲泰宇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金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雪波、株洲泰宇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