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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华庭、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张华庭,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学荣,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庭。被告: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住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法定代表人:黄顺勇,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荣土地承包户与被告张华庭、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