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刘某1,郑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28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崇文区服务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郑某,女,1947年3月9日出生,回族,宣武区服务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刘某2之母),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吕某诉刘某1、郑某、刘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1、郑某、刘某2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