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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刘某1,郑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28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崇文区服务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郑某,女,1947年3月9日出生,回族,宣武区服务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刘某2之母),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吕某诉刘某1、郑某、刘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1、郑某、刘某2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1、郑某、刘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