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斌与被执行人赵大龙、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赵大龙,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被执行人赵大龙,男。被执行人霍丽,女,系被告赵大龙之妻。申请人张斌与被执行人赵大龙、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大龙、霍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大龙、霍丽15×0元的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