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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石源与XX华、兰州洁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源,XX华,兰州洁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231986********,兰州洁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猪咀岭村10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1031979********,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孙家台***号。原审被告兰州洁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猪咀岭村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石源与被上诉人XX华、原审被告兰州洁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拱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源经考虑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上诉人石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军代理审判员  邵云和代理审判员  刘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世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