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11行审2号申请人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文兴,局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杨国斌、赵利伟,该××工作人员,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丽娜。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汴工商金处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汴工商金处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建凯审判员 黄卫勇审判员 孙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