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士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360号原告: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城名仕苑2号楼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同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素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被告:张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晨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