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普春与董存德、个旧市海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普春,董存德,个旧市海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1号申请人李普春,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董存德,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个旧市海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个旧市云锡新村。法定代表人赵海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普春与被执行人董存德、个旧市海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普春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李普春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27702及诉讼费13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得案款人民币31665元,并查明被执行人个旧市海云矿业有限公司同时系本院(2015)个执字第98号、(2015)个执字第216号、(2015)个执字第3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个旧市海云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835元,由被执行人董存德、个旧市海云矿业有限公司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助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