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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常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683号罪犯常城,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常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常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常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三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