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醴法执恢字第80-1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恢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明,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醴法执恢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明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路90号房屋一栋(所有权证为醴私房字第15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被执行人王建明偿还了银行贷款,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建明所有的座落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路90号房屋(所有权证为醴私房字第15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均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