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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陕西由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由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由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驻陕西省三原县。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西安石阎良区。申请人陕西由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89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由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陕西由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12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宏泉审 判 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