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宋洪庆与被申请人邵美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洪庆,邵美生,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洪庆。委托代理人吴汝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美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宋洪庆因与被申请人邵美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家庄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洪庆申请再审称,1999年3月12日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是无效协议,协议中关于期满后的优先权条款也当然无效;申请人与三家庄村委会于2011年5月7日签订的承包协议无须基于无效的优先权条款,且未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原判认定该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为驳回邵美生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1999年3月12日申请人宋洪庆及付冬林与三家庄村委会签订摩托车市场承包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宋洪庆将该市场的经营股份转让给高建军。关于该市场的优先承包或租赁权问题,被申请人邵美生和高建军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最终结果是邵美生、高建军享有对该市场的优先承包或租赁权,驳回了宋洪庆要求确认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三家庄村委会与宋洪庆2011年5月7日签订承包合同时,明知邵美生、高建军主张优先租赁权的诉讼尚未审结,不仅未公告招标、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通知邵美生、高建军到场参加竞标,该行为损害了邵美生、高建军的利益,违反了我国《村民组织法》,原审查明事实并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三家庄村委会与宋洪庆2011年5月7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宋洪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洪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洪训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