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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长城诉程彩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城,程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426号原告刘长城,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彩玲,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城与被告程彩玲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刘长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