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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军、刘光裕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军,刘光裕,张培林,王昌春,徐建新,王劲松,肖开芳,程兵,叶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第21号申请执行人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向凤玲,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军,原武汉竟会计师事务责任公司会计师。被执行人刘光裕,原武汉竟会计师事务责任公司会计师。被执行人张培林,原武汉竟会计师事务责任公司会计师。被执行人王昌春,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武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师,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江汉二桥街知音西村73号7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56********。被执行人徐建新,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武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师,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二村42号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48********。被执行人王劲松,原武汉江会计师事有限公司会计师。被执行人肖开芳,女,194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武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师,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29-12号6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46********。被执行人程兵,女,194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武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师,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07号7门2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43********。被执行人叶蓬,原武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师,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桂子山北村7-33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刘光裕、张培林、王昌春、徐建新、王劲松、肖开芳、程兵、叶蓬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刘光裕、张培林、王昌春、徐建新、王劲松、肖开芳、程兵、叶蓬将原武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为DDD0300081的全部公司法人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刘光裕、张培林、王昌春、徐建新、王劲松、肖开芳、程兵、叶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武汉竞江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为DDD0300081的全部公司法人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亚洲竞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晓伟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